电影中的涉罪未成年人王强(化名)因一时的贪念,窃取了他人的手机,触犯了法律,犯了盗窃罪,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本着“推一把是少年犯,拉一把是大学生”的办案理念,积极落实社会调查、心理干预、亲职教育等工作,根据王强(化名)的年龄、性格、成长经历、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原因以及悔罪表现等,依法对王强(化名)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合理设置考验期限,所附条件具有针对性,注重对王强进行行为矫治和人格矫治,通过观护帮教等积极引导王强(化名)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确保监管到位。最终王强(化名)在检察机关的教育、感化、挽救下重新背上了书包......
检察官小姐姐:《手机》这部微电影是根据所办理的真实案例改编而来。在拍摄的过程中也让我回顾了整个案件,王某因一时冲动与对法律知识的无知而铸成大错。案发后,检察机关积极落实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制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犯罪成因、成长环境、悔罪表现、再犯可能等多种因素精准帮教,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为“迷途羔羊”点亮人生灯塔。
未检小白:对于未成年犯罪和预防,检察官要付出如此之多的精力进行前期沟通及后续跟踪。一个曾经误入歧途的孩子,引导好了必将改变这个孩子未来的人生,使其更加自信、独立。检察官是执法者,是普法者,但更像医生和教师,他们用心聆听,用爱治愈。通过《手机》这部微电影,希望能够让更多人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社会、学校、家庭等多方共同发力,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
王强扮演者张楠:在本次拍摄的过程中,我体会到了未检的工作很平凡也很琐碎,检察官们经常往返于被害人与嫌疑人之间,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了解双方的真实想法,在促成双方和解、化解社会矛盾的同时给尚未成年的嫌疑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不再上演“一失足成千古恨”的悲剧,让被害人的损失得以弥补,不再因为一次偶然的错误而对嫌疑人耿耿于怀。一次次耐心细致地进行释法说理,把自己也想象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站在他们的角度去理解,去体会。
第二百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第二百八十三条: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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