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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宏:“电商误导消费者被判‘退一赔三’”法律说了算

字号+ 作者:江苏在线 来源:未知 2019-05-05 13:40 我要评论( )

北京房山的赵先生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辆老年代步车,电商客服表示电动车不是机动车,不需要驾照,不需要上牌。2018年7月,赵某以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刻意对车辆性质进行隐瞒,对其

 北京房山的赵先生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辆老年代步车,电商客服表示“电动车不是机动车”,“不需要驾照,不需要上牌”。2018年7月,赵某以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刻意对车辆性质进行隐瞒,对其造成误导,构成消费欺诈为由,将车辆的生产厂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令该公司“退一赔三”。近日,二审法院支持了赵某提出的“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中国之声4月28日)

近年来,越来越多名为“老年代步车”的电动四轮车穿梭在城乡的大街小巷,备受一些中老年人的“青睐”。有关人士介绍,这种看起来象机动车又不是机动车的车型,有的已经被纳入到机动车范畴,如果上路则需和驾驶机动车一样办理相关手续。据报道,去年4月,北京房山消费者赵某在某电商网站金多米官方旗舰店订购了一辆四轮老年代步车,付款29800元。金多米公司向赵某交付涉案车辆的同时,也向其交付了《合格证》与收据。《合格证》上有“车辆制造企业名称”和“车辆制造日期”等信息,上面还显示“本产品经过检验,符合《低速电动代步车标准》的要求,准予出厂,特此证明”。

据赵某反映,他在购买涉案车辆过程中,就车辆信息与金多米公司客服在网上进行了沟通,客服表示“这款电动车不是机动车,属于低速代步车,最高时速不超过50公里,不需要上牌,驾驶也不需要驾照”。可赵某收到货物后,发现发票上显示货物名称为“机动车、电动四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电动四轮车上道路行驶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等,车辆上牌后才有路权;《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所谓“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业内专家表示,本案中该四轮车不属于电动自行车及非机动车的范畴,而应被认定为机动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金多米公司销售涉案车辆时,故意隐瞒涉案车辆的机动车属性,而涉案车辆是否具有机动车的属性、是否需要上牌、驾驶涉案车辆是否需要驾照以及涉案车辆的生产者是否具有相关生产资质等事实对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涉案车辆具有重大影响,而且具有一定专业特性,不属于日常生活的常识。最终,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作出改判,终审判决全部支持赵某提出的“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判令除退货退款外,向赵某支付三倍赔偿金89400元。

“电商误导消费者被判‘退一赔三’”,法律说了算。案件虽已尘埃落定,涉事企业的待售车辆目前虽已从电商平台下线,但有关不少同类型老年代步车仍然可以在线上线下各销售平台看到,规范老年代步车上路迫在眉睫,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和老年人的生命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近年来,人们注意到,各大城市街头巷口时常出现老年代步车的身影。有关专家介绍,这类车辆的车身窄而高,底盘轻,稳定性极差,在行驶中容易发飘、倾斜;刹车构件的设计多采用抱刹,要用很大力量踩到底才能刹住。不少“老年代步车”经营者为了利益最大化,采用质劣价低的零配件,车身外壳往往使用玻璃钢,稍快速度的撞击就可能使车身发生严重损坏。有媒体披露,许多生产老年代步车的企业,并没有相应的生产资质。有的车辆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产品目录中无信息,不符合机动车注册登记条件,不能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事实上,不少“老年代步车”的生产、销售也游走于合法与不合法的灰色地带。看似方便快捷的“老年代步车”,在实际的道路行驶中存在明显的交通安全隐患。

更为严重的是,近年来,部分地区出现低速电动车大规模生产使用情况,其无序增长加剧了城市拥堵,由其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呈快速上升态势,严重影响城市绿色交通、慢行交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不符标准,也缺乏监管,导致老年代步车乱象丛生,为交通安全埋下隐患。有关职能部门必须组织开展低速电动车清理整顿工作,严禁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加强低速电动车生产和销售的规范管理,尤其是强化有关电商平台的监管,督促其依法销售,诚实守信,加大对违法违规电商平台的处罚力度;消费者也必须强化法制意识,不仅要学法用法,更要自觉守法,不能让老年代步车再度游走在“灰色地带”。

(作者:周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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