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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中院回应“纪委书记入狱喊冤15年”:犯罪事实清楚

字号+ 作者:刘湃 来源: 2018-07-07 09:18 我要评论( )

祝士成因不服终审判决,向扬州市人大常委会信访,时任扬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阶平及内司委相关领导将祝士成的信访件批转至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扬州7月6日电 (记者 崔佳明)6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关于媒体报道“纪委书记因贪污入狱喊冤15年”的调查情况:原判决、裁定认定祝士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也未发现媒体报道所述祝士成持有的“拟对本案提起再审,改判祝士成无罪”的“审理报告”。

  7月2日,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纪委书记因“贪污”入狱喊冤15年法院曾“拟改判无罪”又“反水”》,后被多家媒体转载。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报道中反映的有关情况组织了调查。

  据扬州中院通报,2002年12月31日,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祝士成犯贪污罪一案,于2003年4月30日作出(2003)广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祝士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祝士成不服,提出上诉。扬州中院于2003年8月15日作出(2003)扬刑二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祝士成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查,于2011年6月3日作出(2011)苏刑监字第09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维持原刑事判决和裁定。

  扬州中院在通报中称,该院二审裁定、申诉审查认定事实与原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后作出的《驳回申诉通知书》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祝士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祝士成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及裁定应予维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的《通知书》认为祝士成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决定对该案不予重新审判。

  祝士成因不服终审判决,向扬州市人大常委会信访,时任扬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阶平及内司委相关领导将祝士成的信访件批转至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其间,祝士成亦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扬州中院在通报中说,该院于2006年2月23日立案后,由审判监督庭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合议庭经阅卷、询问相关证人及查阅相关证据后,合议庭讨论形成“驳回申诉,维持原判”的意见。2006年12月26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阶平及内司委相关领导通报该案处理意见。扬州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处理。合议庭研究后决定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2007年1月23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驳回申诉,维持原判决和裁定。2007年3月21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向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相关领导通报了“驳回申诉,维持原判”的审查结论,扬州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相关领导表示尊重法院依法处理的意见。

  对于媒体报道所述祝士成持有的“审理报告”的情况。扬州中院在通报中说,经查阅祝士成贪污案所有存档案卷,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向扬州市人大常委会通报案件审查情况,均持“驳回申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审查祝士成贪污案、审判委员会讨论该案所形成的材料,均按规定存档,未发现媒体报道所述祝士成持有的“拟对本案提起再审,改判祝士成无罪”的“审理报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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