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宏/文
4月7日晚8点左右,五里庙派出所民警巡逻至广陵区观潮路古运新苑小区附近时,看到该小区门口停着一辆演出车,不少群众驻足观看,不时有人发出惊叫声。民警走上前查看,只见一名男子正在表演舞蛇。民警怀疑该男子涉嫌犯罪,遂将他带至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现场扣押的蟒蛇被送往有关部门鉴定。经鉴定,被扣押蟒蛇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近日,王某因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邗江区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扬州晚报7月19日)
杂技惊险刺激,是很多观众喜欢的艺术表演。据了解,生活当中,常有一些小型演出团体“走街串巷”搞“杂技表演”。有的表演耍猴;有的表演训狗,还有的利用其它一些动物进行“表演”,以引人观看,赚取“银子”。据报道,该涉案男子手上舞动的是一条蟒蛇,灰黄色花纹,长约1.5米,蛇身粗细与该男子胳膊差不多。据警方调查,王某使用的这个“演员”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截至案发时,他已在全国多个地区巡演舞蛇近3年。
据警方介绍,涉案者王某,今年31岁,安徽阜阳人,10多年前,便和弟弟合伙在全国各地表演杂技。起初,他们的表演都是使用道具,没有动物“演员”。但是,在巡演过程中,他们看到,同行有人训练狗、有人训练鸽子,比较能吸引人气,于是,也萌生了使用动物表演的念头。随后,他们训练狗进行表演,可没多久,就出现了问题:狗狗太乖巧,经常被人偷偷抱走。为此,他们不再使用狗表演,决定寻找其他动物“演员”。2015年7月,王某兄弟巡演至广东,在当地购买了一条蟒蛇,后带着该蟒蛇,先后到阜阳、安庆、南京等地表演。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非法收购、运输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综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后,法院决定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故依法作出拘役两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的判决。
尽管表演舞蛇者已被判刑并处以罚金,尽管公安机关已经将涉案蟒蛇送至野生动物救助部门救助,但是,人们还是要问,王某买动物进行盈利性表演,知道蟒蛇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么?知道自己“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么?卖方是谁?该不该被“问罪”?“截至案发时,王某已在全国多个地区巡演舞蛇近3年”,为什么没有被发现其“演员”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为什么没有执法职能部门予以制止并查处?为什么没有一个人举报?这一连串的问题表明,此案的警示意义不能小觑,《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任重道远。
保护动物,人人有责。万物之灵之首,应负万物之灵之责;保护动物就是保护我们自己。不要让我们的孩子只能在博物馆里才见到今天的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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