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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就业年龄歧视亟需立法

字号+ 作者:华东焦点新闻网 来源:未知 2018-08-14 16:43 我要评论( )

■特约记者 袁孝冲 35岁以下或是45岁以下,是大家在招聘和招考信息上时常看到的一条年龄要求,无论是公务员报考、干部提拔、企事业单位招聘,大都有年龄上的限制,往往把大龄人员拒之门外,成了他们就业路上的拦路虎、绊脚石,甚至有人在叫呼我们将如何生存

 ■特约记者 袁孝冲

  35岁以下或是45岁以下,是大家在招聘和招考信息上时常看到的一条年龄要求,无论是公务员报考、干部提拔、企事业单位招聘,大都有年龄上的限制,往往把大龄人员拒之门外,成了他们就业路上的“拦路虎”、绊脚石,甚至有人在叫呼“我们将如何生存?”

  为什么会有这种状况?概括起来不外乎三种原因:一、用人单位沿用了年龄段界定的传统观念,以“人们普遍用35岁来衡量人是否年轻”的这种思维定式,“一刀切”地认定35岁以下就是年轻人,45岁就是半老头;二、盲目沿袭成规,“你云我云”,照搬前人设置的岗位年龄,根本不对招聘的岗位进行年龄适度性分析和价值测评,而“随大流设限了岗位年龄”;三、用人单位利己的偏颇理念,他们认为35岁以上或是45岁以上的员工在体力、精力、知识结构等方面与“年轻人”存在一定的差距,会导致用人成本增加、管理难度增大,而没有辩证地看待各个年龄段的“优劣点”,忽略了“用其所长、避其所短”的用人之道。

  “甘罗十二为丞相,太公八十遇文王”。其实,“选用人才”对其日后创造的业绩大小与年龄并无多大关系,主要是看求职者的就业能力(同时也包括体力)和品德是否符合招用要求,如何让其在工作岗位上充分发挥能力,除此之外,都是次要的。我国禁用童工,主要是出自儿童权益保护,而并非歧视儿童。但用人单位以限龄招人,笔者倒认为有“年龄歧视”之嫌。年龄限制实际上是一种妨碍社会效率和就业公平的主观偏见,不仅影响人力资源市场的健康发展,更是侵害了求职者的平等权、劳动权和生存权。然而,求职者要保护这些权益却不知所措,因为目前我国还缺乏在禁止年龄歧视方面的法律法规。即使有人上了法庭,也以败诉而告终。

  说到有关禁止年龄歧视的立法,在国际上早有先例。美国1967年就禁止招聘年龄歧视,俄罗斯的居民就业法明文禁止雇主在招聘启事中列出的年龄限制,英国甚至禁止有年龄暗示的字眼,德国在2010年就颁布实施禁止年龄歧视法,还鼓励老年人“半负荷就业”……

  而我国,尤其是在人口老龄化、延长退休年龄的大背景下,更应立法消除“年龄歧视”,净化人力资源市场公平竞争的就业环境,让男女老少都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不再受就业年龄歧视,真正做到“选人不拘一格,用人各尽其能。”从而提高社会总福利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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