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民政部起草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发布通知就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1日,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征求意见稿对现行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领域的“三大条例”,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进行了合并。全文共八章八十三条,包括总则、设立变更和注销、组织机构、活动准则、信息公开、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记者通过对比梳理发现,征求意见稿加强了对社会组织的党建要求、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增加了“国家制定扶持鼓励政策,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等内容。
相比现行的“三大条例”,征求意见稿最明显的变化就是强调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其中,总则中规定“社会组织应当为中国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社会组织在申请登记时,发起人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建立中国组织的工作方案”。同时,在章程中增加了党建工作要求的内容;监督管理一章提出党建工作机构指导和督促社会组织开展党的建设工作,对社会组织负责人进行资格审查。
征求意见稿在总则中明确提出“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对于社会组织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法人登记证书。
征求意见稿规定,基金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不再有公募和非公募之分,同时提高了注册资金门槛。设立基金会,注册资金不得低于800万元人民币,且为到账货币资金,在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不得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征求意见稿提出社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不过,社会组织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组织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
征求意见稿专设了信息公开一章,其中规定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删除了“并接受年度检查”的内容。另外,社会组织应当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组织机构信息、年度工作报告、接受使用社会捐赠情况和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的监督。如果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可取消其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等资格。
征求意见稿列出了5种不得作为社会组织的发起人、负责人的情况,其中包括“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登记管理机关对于社会组织涉嫌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措施,包括约谈社会组织负责人、查询被调查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银行账户或者被调查基金会的金融账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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