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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媒体曝光台:131万元购房款遭陷阱,维权难

字号+ 作者:华东焦点新闻网 来源:未知 2018-09-09 22:05 我要评论( )

2014 年 9 月 3 日市民傅友、廖世芬夫妻二人与吴超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协议》,将位于吴超名下的: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汉渝路天灯堡 77 号 A 幢 1-8 号房屋〈简称 A 〉,和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汉渝路天灯堡 14 号 F 幢 1-6 号商 服 用房〈简称 B 〉

201493日市民傅友、廖世芬夫妻二人与吴超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协议》,将位于吴超名下的: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汉渝路天灯堡77A1-8号房屋〈简称A〉,和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汉渝路天灯堡14F1-6号商用房〈简称B〉的两套房屋买下。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甲方吴超应在乙方全款付清后5日内交房,60内过户产权,否则视为甲方吴超违约。

正当傅友、廖世芬夫妻高高兴兴地按照协议约定于2014910日,付清两套房屋全款共计131万元后,吴超之父吴成全也将房屋的钥匙交到了傅友、廖世芬夫妻手中。看来,一切都在按协议顺利进行,傅友、廖世芬夫妻很是高兴。不知,他们不知不觉中踏入早已被人设计的陷阱,一连窜恶梦拉开了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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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脸如同变色龙

在傅友、廖世芬夫妻按协议付清全款,拿到房屋的钥匙之后,情况如同天气突然变化一样

协议约定在60日内过户产权,时间己然超期,仍不见吴超有何动静。更令人奇怪的是,傅友、廖世芬夫妻每次找吴超按协议完善购房手续时,吴超总是找各种理由一推二拖,未能过户。之后吴超又与廖世芬,傅友夫妻二人协商,为了让吴超有充足的时间,双方还口头约定,将房屋的过户期延迟至20152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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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时间又超期了,仍不见吴超定的时间完善房屋过户手续,傅友、廖世芬夫妻实知道是什么原因。由于吴超拖延的时间太长,傅友、廖世芬担心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于是多次上门要求履约,以致发生争执。为了查明真相,傅友、廖世芬夫妻找到房管局,经查:发现位于吴超名下的两套房屋己经“因案涉房屋早已被司法查封……”。眼看吴超己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夫妻二人愤而要求解约。

后经法院(2015)渝北法民字第02753号、03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傅友、廖世芬与被告吴超于201493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于2015428日解除;二、被告吴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傅友、廖世芬购房款两套共计131.8575元。从此,傅友、廖世芬夫妻开始踏上了一条漫漫的维权路啊。

         两份阴阳裁定书

 

然而5日期限已到,吴超仍无意还款,于是傅友、廖世芬夫妻找到渝北区法院执行局要求执行,执行局却以(2015)渝北法民执第3401号,……经本院集约化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股权等财产……”为由,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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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傅友、廖世芬夫妻拿出当初与吴超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证明手中的两处房产正是被执行人吴超名下的房产,要求执行时,执行局仍以各种理由不执行。

                半路杀出程咬金

 

陈达芬与本案被告人吴超之间的债务纠纷,有证据显示:吴超原来欠有陈达芬500元的贷款,800元的货款,并签有一份《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抵押期至2014928日,两个月。时间早已超过协议约定的期限,可是陈达芬与本案被告人吴超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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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一年之后,才看到渝北区法院出具的(2015)渝北法民字第13887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吴超于20151230日之前支付原告陈达芬借款本金500万,(大写:伍佰万元整)和利息(其中以40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14729日开始,以10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14731日开始,以上均按年息24%的标准计算至本清时止)。

无疑,渝北区法院2015年1112日调解书:吴超欠陈达芬500万的贷款,再次阻碍渝北区法院执行吴超房产的屏障。面对这一起突然冒出来的,由蹊跷借贷引起的蹊跷案的新问题,如同凶猛拦路虎。于是在二0一八年二月五日,又出现了(2015)渝北民执第3402号,第二张执行裁定书:依法继续将被执行人吴超名下的两套房屋进行查封三年的情况。

 明知司法查封却依然要卖房,吴超卖房又不完善手续,解约又拒不退还购房款,法院判决又拒不执行,吴超这以退为进的“三拒”,如三部曲。傅友、廖世芬夫妻之前所购的房屋还能不能到手?吴超应该依法退还傅友、廖世芬夫妻的购房款还能不能实现?法院的判决到底还具不具有权威性… …?

一连串的问题,让傅友、廖世芬夫妻二人心存疑虑,心急如焚,难以入眠,怀疑人生。这不得不让傅友、廖世芬夫妻有理由怀疑:这是不是被告人吴超精心设下的又一个骗局,此案与彼案之间是什么关系?背后隐藏着什么

        瞒天海障眼法

据(2015)渝北法民字第02753号、03681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傅友、廖世芬夫妻所购属吴超名下的两套房均己被司法查封,有可能拍卖。所以,这件事情,从一开始,吴超是清楚的,也知道自己根本就无法履行合同规定,完善过户手续。

吴超在明知自己根本就无法过户完善手续的情况下,不将实情告知傅友、廖世芬夫妻二人,却又要心怀侥幸,以卖此房为诱饵,骗取傅友、廖世芬夫妻的购房款,其实不过就是吴超本人瞒天过海,心怀叵测,而精心设计的一个天大骗局。所以才有了卖房之后种种一而再,再而三的、不还钱的托词。才有了一幅装疯卖傻,无赖的模样。就算是在法院判决解约还款时,吴超也照究是心怀侥幸,以拖待变,面对法院的判决,置若罔闻,拒不履约。

廖世芬说;吴超的毫无信用,再三推拖,很明显就是吴超利用法律套路占有傅友、廖世芬夫妻131万的巨额钱财为目的而设计的一个局,是一种明显的、故意的、恶意的合同欺诈,是一种十足的、恶劣的欺诈行为。

           维权难于上青天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讨回公道,要回自己的血汗钱。四年来,傅友、廖世芬夫妻一直奔波在维权路上,找渝北区法院、渝北区执行局、并到有关部门反映,递上访材料。然而四年的奔波,执行局的领导干部换了一茬又一茬,傅友、廖世芬二人维权一事,换来的结果依旧是竹篮打水。

千辛万苦的维权,却被当成足球一样被踢来踢去,得到的是一次次的失望,冷漠。百姓办点事、维点权,咋就怎么难呢,难道这天底下没有理吗?就没有一个能讲理的地方么?

法律本应该是用来维护公平、正义的,惩恶扬善的。这点小事,如果真的连法律都保护不了,那可就真的是:人生处处是陷阱了。傅友、廖世芬二人己为此心力交瘁。  

就算如此,傅友、廖世芬二人依然坚信法律是公正的,法律会还他们一个公道。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相信法律最终会还傅友、廖世芬夫妻一个公道。

   1,公民傅友、廖世芬于201493日花131万将位于吴超名下的两套房屋购下,并付清了全款,履行完了合同义务,并拿到了房屋钥匙。显然傅友、廖世芬二人真实目的是购房自住,并完善产权。

2,吴超在廖世芬履行完合同义务后,吴超迟迟不肯履行自己在合同中60内过户产权的约定,显然己经违约。应立即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完成合同交易。

3,法院裁决吴超返还傅友、廖世芬二人的购房款,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约的,法院执行局有权执行吴超名下的两处房产,可法院却久久不作出对吴超房屋裁定的手续。

4,事情原本简单,1.合同欺诈; 2.恶意违约;3.对法院的判决拒不执行;4.可供法院执行的房屋财产却不执行,导致此案一拖4年,久拖不决背后隐藏着什么呢?

百姓的要求原本十分简单,只要求购来的房屋完善过户手续,以求得一份良心上的心安理得,一份法律保障上的安全。何此案,一拖4年仍得不到解决。

不知这葫芦里究竟装的是什么药?到底所为何事?此事还要拖到好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反映情况愿承担法律责任            

材料来源于;当事人的投诉,法院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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