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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两级法院部分司法辅助事务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字号+ 作者:lobtom 来源:未知 2018-09-13 12:56 我要评论( )

中青在线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武欣中 通讯员肖波)记者今天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获悉,为缓解案多人少难题,深圳中院会同市财政委员会制定了《深圳市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9月12日起在全市法院实

  中青在线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武欣中 通讯员肖波)记者今天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获悉,为缓解案多人少难题,深圳中院会同市财政委员会制定了《深圳市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9月12日起在全市法院实施。暂行办法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了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的内涵,率先对法院购买社会服务运作实施各环节做出全方位、体系化规制。

  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是指把属于法院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法院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近年来,深圳市两级法院诉讼案件量持续迅猛增长,法院案多人少问题日益突出。2013年至2017年,全市法院受理案件从188015件快速增长到448842件,年均增长24.31%。今年1-8月,共受理各类案件37万件,预计全年将超过50万件。为有效应对案件激增态势,全市法院均已在不同工作领域探索开展购买社会化服务。

  暂行办法共七章二十七条,系统规定了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的内涵、基本原则、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及指导性目录、预算管理和购买标准、购买方式和程序、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暂行办法还明确了购买服务事项和指导性目录,包括诉讼服务辅助、审判执行辅助、司法公开和宣传辅助在内的七大类41项事务,可以根据需要,通过购买服务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或承担。

  据深圳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为积极破解案多人少难题,减轻法院事务性工作负担,让法院和法官专注于司法核心事务,市中院将辅助事务区分为核心辅助事务和非核心辅助事务。对大部分专业性强的核心辅助事务采取配置政法编制和劳动合同制辅助人员方式承担,而对一部分重复性、操作性强,适于集约实施的非核心辅助事务,则适度剥离,并适用暂行办法,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担,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减负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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