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9月13日发布公告称,经核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等90家社会组织未参加2014年、2015年年度检查,违反了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30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3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第3款、《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13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第3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10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该公告称,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等90家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自治区民政厅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家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记者 张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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