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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宏:“住处遭盗向物业索赔被驳回”是一堂普法课

字号+ 作者:华东焦点新闻网 来源:周志宏 2018-09-18 09:28 我要评论( )

周志宏/文 因住处遭窃,劳力士手表、笔记本电脑、现金等贵重财物均被盗,江先生遂起诉要求该小区物业公司赔偿其财务损失3万元。记者近日从北京海淀法院了解到,江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判驳回。(北京晚报9月16日) 据报道,江先生作为涉案房屋业主的工作人员

周志宏/文
 
因住处遭窃,劳力士手表、笔记本电脑、现金等贵重财物均被盗,江先生遂起诉要求该小区物业公司赔偿其财务损失3万元。记者近日从北京海淀法院了解到,江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判驳回。(北京晚报9月16日)
 
据报道,江先生作为涉案房屋业主的工作人员,经业主同意在被盗住处居住和办公。2014年3月,该住处发生盗窃案,江先生个人所有的现金、劳力士手表、电子产品等贵重财物被偷走。作案人现已被抓获并被判刑。江先生以“物业公司安保措施不完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其财物损失。
 
然而,在法庭上,物业公司强调与江先生不存在安全保障义务法律关系。其理由是,“小区物业属于服务单位,而涉案房屋业主并非江先生,江先生也没付过物业费。物业公司已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全体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为小区提供了封闭式管理、园区内安排专项巡视、保安现场救援、向公安机关报案等,已为业主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因此,物业公司不同意赔偿,认为江先生应向实施盗窃行为的人要求赔偿。
 
孰是孰非?法院审理后认为,江先生作为经业主许可居住于涉案房屋内的实际物业使用人,其享有接受物业公司物业服务的权利,是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对象。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江先生的财物损失是因案外人实施盗窃行为所致。同时,物业公司已采取不间断保安巡逻、查看现场、及时报警等措施,说明已履行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而江先生却不能证明盗窃案发生是因为物业公司没有履行安保义务而造成的。从法律角度讲,物业公司并不是盗窃行为的实施主体。所以,江先生主张由物业公司赔偿其财物损失,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的。法院驳回江先生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是符合相关法律精神的。
 
一定意义上说,住处遭窃,江先生的全部诉讼被判驳回,不啻一堂生动而又深刻的普法课。江先生财物被盗,理应由作案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是,在这一案件中,物业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虽然存在瑕疵,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也只是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是因为,虽然物业服务公司确有维护小区安全的义务,但也只是物业管理服务主体,其安保义务主要在于维护小区公共区域安全管理秩序,并积极配合相关机构对紧急事件进行处理。况且,被盗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难以避免,小区保安无法时时处处设防。而安全保障义务也不同于保管合同义务,安保义务人仅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因此,不能以为只要发生了盗窃案件,物业公司就在履行安保义务职责时存在重大瑕疵,就该承担全部责任。
 
此案的判定,再次警示人们,首先要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对盗窃行为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有关各方要密切配合,严密防范,尽职尽责,堵塞漏洞,不能给偷盗者以可乘之机。同时,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偷盗行为,确保社会安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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