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讯记者何惠健报道:昨日,记者从高明区卫计局获悉,《2018年高明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出炉,城镇居民、农村居民超生一孩,当事人一方将分别征收9万元以上和6万元以上。
2018年高明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高明区2017年城镇常住居民以及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征收社会抚养费计算基数,按照自2018年5月3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倍数,或征收百份比以计算2018年高明区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
据了解,高明区2017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641.8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105.3元。此次征收统一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计征倍数均为3倍,即超生一个子女,城镇居民夫妻双方分别需缴纳97925.4元,农村居民夫妻双方分别需缴纳66315.9元,超生二孩的城镇居民及农村居民,均需缴纳计算基数的6倍。
值得一提的是,当事人一方属于城镇居民,另一方属于农村居民的,将分别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此外,未婚生育第二胎者,城镇居民单方需缴纳65283.6元,农村居民单方需缴纳44210.6元,即计算基数的2倍。“与去年相比,今年高明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作出了一定的调低,原来征收固定倍数在3~6倍不等,今年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超生一孩,修改至3倍。”区卫计局政策法规科相关负责人张小敏表示。
《2018年高明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在今年5月31日开始执行,对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0日期间违法生育、尚未作出征收决定的,将按照2018年的征收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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