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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阳法院办案草率 新乡中院超期裁定 意欲何为?

字号+ 作者:江苏在线 来源:转载 2018-11-08 16:41 我要评论( )

新乡地区两个县级人民法院承办的两个案件 , 都已经进入执行阶段 , 新乡延津法院依据实际 , 根据调查准确的查封了被告所属财产 , 原阳法院在先期出现一号两本的 阴阳裁定 后

新乡地区两个县级人民法院承办的两个案件都已经进入执行阶段新乡延津法院依据实际根据调查准确的查封了被告所属财产原阳法院在先期出现一号两本的阴阳裁定又草草的根据工商注册信息张冠李戴的查封不属于查封公司的财产其中谁是谁非很清楚但令人无语的是在新乡对的就是改变不了错的而他们的上级新乡中院又来个大推诿超时效不出裁定这样公民的合法权益怎样受到保护

 

事件简介:

   2016年5月12日,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居民胡先生起诉被告河南威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新乡市新马电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726号民初1108号民事调解书(图3):河南威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庆公司)与新乡新马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马公司)同意三日内向本人支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2016年6月12日,延津县法院根据实际(2011年11月新乡市新马电机公司与延津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土地协议(图4、5):2012年4月新乡市新马电机有限公司与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图6、7)),查封了所属权为新乡市新马电机有限公司办公楼及厂房。2017年11月,延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恰恰在这个时间,令胡先生意想不到的是在同属于新乡地区的原阳县的一张判决阻挡了拍卖的进行,随后的事件令胡先生大开眼睛,哭笑不得!

    原来,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5)原民初字第231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河南省威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马兴建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被告新乡市新马电机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阳法院仅仅根据威庆公司的工商注册地,没有进行调查研究就在本属于新马公司的财产上贴上了查封威庆公司的封条。

    延津县法院在2017年11月在对新马公司依法拍卖时间,原阳县的马先生根据原阳法院出具的裁定,向延津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他提供的异议申请上,明确写着原阳查封了威庆公司的财产,延津县不能拍卖,并向延津县提供了原阳的执行书,而胡先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的确实原阳县上传的另外一个同天同号不同内容的裁决,出现这类事件,令胡先生百思不解,他一边向延津法院说明事实情况,一方面在2018年2月做了数据保全公正证明,而延津法院根据调查和实际,2017年12月做出来驳回原阳马先生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

   原阳马先生的执行异议申请被延津县法院驳回后,上诉到新乡中院,按道理新乡中院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做出裁定,期间,延津胡先生在2018年2月还向新乡中院提供了案件的相关证据,可新乡中院迟迟不做出裁定,直到胡先生多次投诉反映后,才在2018年5月18日,给胡先生送达了日期为2018年1月23日的裁定(驳回延津法院重审),胡先生质疑为什么间隔这么多天才给他送达1月份的裁定?而且在2018年2月向新乡中院提供证据时间,没有被告知裁定已经出来,新乡中院依据联系不到胡先生为由说明了送达原因。胡先生住址一直未变,手机号码一直畅通,延津法院也能随时通知到胡先生。这怎么被说成联系不到呢?胡先生一头雾水。

    延津法院再次审理原阳马先生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在2018年7月24日再次驳回了原阳马先生的申请,随后原阳马先生再次上诉到中院,截止目前,新乡中院在超出法律规定的时效后,胡先生多次反映,新乡中院裁定一直还是悬而未下!

事件延伸:

延津法院:

1、根据胡先生的诉求,在调查后做出了(2016)豫0726号民初1108号民事调解书。

2、延津法院查封主题明确,依据2011年11月新乡市新马电机公司与延津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土地协议:2012年4月新乡市新马电机有限公司与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查封属于新乡市新马电机有限公司的财产。

3、对于原阳马先生提出的执行异议,延津法院作出驳回的依据有理有据。原阳马先生提出的执行异议上明确诉求是原阳法院查封了河南省威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但事实延津法院查封的是新乡市新马电机有限公司的财产,而非是河南省威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原阳法院查封的是河南省威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这就排除了原阳查封在先的说辞,延津法院依据原阳法院上传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裁定(图8-11),有理有据的驳回原阳马先生的执行异议申请。

原阳法院:

   1、根据马先生的诉求,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5)原民初字第2318号民事判决书:

   2、原阳法院查封河南省威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没有据实调查,仅仅依据工商注册信息就把原属于新乡市新马电机有限公司的财产当成河南省威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封。

   3、原阳法院上传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依法公布的(2016)豫0725执371号执行裁定书:上面清清楚楚标明2016年12月17日,原阳县人民法院出具(2016)豫0725执371号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终结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原民初字第2318号的执行。

   4、原阳法院在延津法院依法对查封的新乡市新马电机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依法拍卖时。原阳法院删除了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依法公布的(2016)豫0725执371号执行裁定书:并且出具了另外一份同天同号的不同内容的执行裁定书,并且截止目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看不到关于本案的原阳法院的任何执行裁定,原阳法院上传官方的法律裁定没有纠正和更改,那就表明具有法律效力,阴阳裁定新鲜出炉,但原阳县人民法院的做法令人费解,私下里又出来一个案号,两个版本,内容迥异的裁定,并且没有上传及公布,仍以查封河南省威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继续查封承担连带责任的新乡市新马电机有限公司办公楼及厂房。结果导致延津县人民法院无法进行依法拍卖,胡先生的合法权益一直无法得以实现,至今已近一年,原阳法院把法律文书当儿戏,意欲何为?

新乡中院:

   新乡中院在收到马先生被延津法院驳回的执行异议上诉后,第一次办案时间混乱,在超出法律时效范围外依据不合常理的荒唐理由向延津当事人胡先生送达了在法律时效内的裁定,并且无视2018年2月胡先生送达新乡中院的北大法宝、无讼案例等与中国裁判文书网同步的案例数据库进行下载,并予以公证(【2018】新红证民字第415号公证书),证明(2016)豫0725执371号执行终结裁定确实存在的证据。依然迟迟没有裁决。直到五个月后,才以裁定的方式发回延津县人民法院重审。新乡中院前后倒置做法令人费解!2018年8月6日,该案经延津法院重审再次复议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时至今日依然杳无音信。法律时效已超,裁定还迟迟未下,新乡中院究竟意欲何为?

   诉讼无休止的拖延,只能造成当事人更大的损失,无形中又增加诉讼成本。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目标,决定对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出了明确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人民幸福安康、国家长治久安,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各级法院必须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在这起事件中,原阳县人民法院登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执行终结裁定至今也没进行更正以及任何声明。众所周知最高院网上刊登的法律文书其效力无甬置疑,未经法定程序进行更正和声明根本无法否定其效力。原阳法院朝令夕改,把生效的法律文书当儿戏,怎么树立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新乡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原阳法院的上级机关,在原阳法院出现错误的时间未能及时纠正,并且在当事人提供足够的证据时不予采信,明知却又不为,超法律时效办案。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司法原则难道在新乡中院只是空话。难道是人为因素存在?种种做法,究竟意欲何为?

当事人胡生磊 15736908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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