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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的房产是否存在随意解封?

字号+ 作者:江苏在线 来源:未知 2018-11-12 09:54 我要评论( )

没有裁定书,没有通知当事人,也没有相应的抵押物,法院仅凭一些私下签的房屋购买协议就解封了当事人要求 保全的13间门 面房。这样的怪事就发生在周口市川汇区法院。当事人立刻

没有裁定书,没有通知当事人,也没有相应的抵押物,法院仅凭一些私下签的房屋购买协议就解封了当事人要求保全的13间门面房。这样的怪事就发生在周口市川汇区法院。当事人立刻将此事反映给川汇区人民检察院。经检察院调查,在解封保全的门面房时,川汇区人民法院存在虚假购买合同和没有审理裁定书等问题。因此,川汇区检察院给川汇区人民法院下达了检察建议,但川汇区人民法院没有对此事给予回应
          查封的房产是否存在随意解封?
     日前,媒体记者接到周口市川汇区市民张先生反映,称因为开发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他于2016年将开发商起诉到川汇区人民法院。因为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张先生提出先予以查封同等价值的13间门面房,当时,法院也受理并查封。熟料想,在当事人张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川汇区人民法院不按程序解封了被查封的13间门面房。让当事人不仅要不回被拖欠的工程款和民工工资,而且使案子一拖再拖,给当事人造成巨大财产损失。
      据当事人张先生说,2013年8月份,他承包了周口市巴黎左岸小区1号楼2号楼和8号楼的主体建设工程。开发商是周口润恒置业有限公司。但该工程不包括 桩基础、门窗、水电、消防、电梯、外墙真石漆等,这些工程被开发商另外承包给他人。工程付款时间也作了详细规定:1、主体封顶,二次结构完工合格付45%。2、内外粉刷完工付45%。3、竣工验收合格付7%。按着规定,张先生于2014年10月份完成了内外粉刷工程,也就是预示着他的所有工程已经结束。工程结束,也就预示着开发商按着相关规定付清所有工程款项和民工工资。据张先生说,让他意想不到的是,开发商周口润恒置业有限公司却迟迟不予结算,这让他和他的民工们陷入困境之中,因为他需要给材料供应商付货款,民工的工资需要结算,民工拿不到他们应得的工资无法向自己的家庭交代 。张先生说,到最后,开发商共拖欠1、2、8号三栋楼的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共计1247万元。
       在讨要无望的情况下,张先生于2016年6月18日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周口润恒置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在审查后受理了张先生的起诉案件。张先生说,因为牵涉到拖欠农民工工资,为了先期解决他们的生活费用问题,按着法律程序,依法起诉查封了开发商同等价值1247万元的13间门面房。法院审查后同意了张先生的请求,并下达民事裁定书,对开发商周口润恒置业有限公司的13间房屋冻结查封,并通知周口市房屋交易处,对所查封的房屋不予交易。他们当时在周口房屋交易处查询,查封的这13间房屋没有交易,还在开发商名下。张先生认为,这样就可以先执行开发商的一部分房屋,让开发商先拿出费用给民工们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
        可接下来的事,让张先生大跌眼镜。据张先生说,2016年12月底,他正等着案件啥时候开庭,可令他一个震惊的消息传来,那就是他要求财产保全的13间门面房被川汇区人民法院解封了。他当时有点发懵,他这个要求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咋不知道这个情况?他立刻到法院找到主办此案件的主审法官禄某询问,结果是真是的。解封的原因是 开发商递交这13间房屋的买卖合同,证明这13间房屋已被开发商卖掉。张先生说,他经咨询相关律师知道,解封的法律要件:一是要通知保全申请人。二是要开听证会并经保全申请人同意。三要提供等额价值得反担保物。在本案件中,这三条都不具备,法院为何私自解封呢?
       对川汇区人民法院的解封行为,张先生实名举报到川汇区人民检察院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部门。据张先生说,后来,川汇区人民检察院经过调查给予他回复说,已给川汇区法院下达检察建议。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任何回复。
川汇区人民法院政研室:确实有此案件,我们解封是因为接到相关人员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证明查封的房屋已经售出,也不用通知提出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
       2018年10月22日,记者来到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采访。据该院政研室的马主任讲,他知道这个案件,也知道这个被查封的事情。当时,之所以给案件当事人解封抵押物,是因为他们提供了被抵押房屋的买卖合同,所以我们认为,该房屋已经售出,不适宜在被作为保全财产。记者问,在查封这13间房屋时,已经到周口市房屋交易中心查询过,该房屋没有备案也没有交易记录,为何对方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还被认定合法有效?马主任认为,开发商和客户的房屋买卖有可能没有先到房管局备案,所以在房管局查不到。在查不到的情况下,如果对方拿出房屋买卖合同来到法院要求解封,我们法院仍然要给与解封。记者问,如果开发商和客户私下签的也就是说是假合同呢?马主任认为这不可能,必须是正规合同,但这种正规合同在房管局不一定能查到。记者问,解封时,是否需要通知提出财产保全的当事人,马主任认为,只是告诉对方一声,不是必须履行的手续,是否同意,我们都要给予解封。

川汇区人民检察院:川汇区人民法院在解封时没有下达裁定书和有人提供假房屋买卖合同,已给川汇区人民法院下达检察建议
       10月23日上午,记者来到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据该院五楼民行科的焦科长讲,主办该案的检察官已经调到周口市监察委,张先生反映的情况我们已详细调查并已向川汇区人民法院作出检察建议,但川汇区法院没有向我们这儿作出反馈。记者问,在张先生反映川汇区法院私自解封保全抵押物案件中,检察院主要发现了什么问题?焦科长认为,主要是发现川汇区人民法院存在没有解封裁定书和解压房屋时有人提供房屋买卖合同造假的情况。
        据了解,张先生诉开发商周口润恒置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案件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已有周口市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开发商支付张先生建设的1、2号楼140多万元工程款不包括8号楼的工程款,8号楼另行审理。张先生不服,他认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弄清楚他施工的节点,也就是完工的时间。对于扣除的38万质量保证金,张先生认为没有法律依据。该案已起诉到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8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了此案,当庭没有判决。对于此事的进展,将继续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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