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民政厅网站发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决定对11个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经查,下列社会组织存在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下列11家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厅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上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及时办理注销手续,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民政部或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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