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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宏:“暴力阻挠记者采访” 是自我恶行大曝光

字号+ 作者:周志宏 来源:江苏在线 2018-12-25 15:40 我要评论( )

12月21日,福州市闽侯县公安局在其官方微信公号上发布通报称, 12月20日10时许,福建新闻频道两名记者到闽侯县甘蔗万家广场开发商福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采访。当记者在该

 12月21日,福州市闽侯县公安局在其官方微信公号上发布通报称, 12月20日10时许,福建新闻频道两名记者到闽侯县甘蔗万家广场开发商福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采访。当记者在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议室等待时,10余名物业商管人员冲进会议室欲抢夺记者手中正在拍摄的摄像机,对记者进行殴打谩骂,摄像机被损坏。12名暴力阻挠记者采访的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中国青年报12月24日)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的违规销售推广、记者正常采访遭暴力阻挠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开发商为了卖出房子,回笼资金,在销售推广上可谓用足了“心思”,一些违规现象也“应运而生”。就时下被曝光的现象看,主要涉及虚假宣传、违规预售、合同纠纷等方面。而“虚假宣传”,可以说是置业者最常遇到的现象。开发商为了吸引市民“眼球”,在广告宣传上大做“文章”。其中不少宣传是“打擦边球”,有的甚至完全是空头支票。虚假宣传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的楼盘形象宣传与实际不相符;有的用“距市中心仅几分钟”等字眼,制造出一种近在咫尺的距离感觉;有的夸大宣传楼盘配套设施等等。很多购房者也没有相关的购房经验,难免受到误导,由此引发一系列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中将不得再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项目到达某地标或区域所需时间”、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在这起事件中,有业主反映,买房时开发商承诺买房就能安排小孩在附近中心学校上学,可现在孩子到了上学年龄,才发现这一承诺并未得到当地教育局承认,孩子明年将面临无法上学的困境。记者就此来到懋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访。在向前台工作人员亮明身份并提出采访申请后,记者和业主一行被前台工作人员引到会议室等候。记者等了不到十分钟时间,一名未表明身份,穿着红色羽绒服,戴着眼镜的男子突然走进了办公室。从业主拍摄的视频中可以看到,这名红衣男子朝着门外喊道:“你们给我进来,把他的摄像机捂住。”随即,十几名保安进到会议室,先将男性业主赶出去,随后就关上了会议室的门。看到记者在拍摄,保安便把记者团团围住,抢夺记者的摄像机,并对记者殴打谩骂。

事件发生后,开发商不是正确地认识问题、自觉认真地面对问题,主动积极地解决问题,而是“暴力阻挠记者采访”,企图掩盖自己的恶行。岂料是“欲盖弥彰”,恰恰证明其心中有“鬼”,是其自我恶行的大曝光。据报道,事情发生后,涉事的福建懋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今天也向福建新闻频道及两名记者发去致歉信,称“对于相关工作人员过错问题进行深刻反省并自查,并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全力配合公安机关工作,也督促有过错的人员如实陈述事实,积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表示,“愿立即进行赔偿,将以此事件为鉴,对公司管理失职问题进行彻底整顿,完善员工管理制度,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何以至此?人们并不难懂。

“暴力阻挠记者采访的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已然证明,法治社会,是绝不容许目无法纪者为所欲为的。但仅仅如此,显然是难以服众的。人们自然得问,暴力阻挠记者采访的就是这12名犯罪嫌疑人么?那位指使他们围攻记者的“未表明身份,穿着红色羽绒服,戴着眼镜的男子”是谁?其背后还有没有别的指使者?他们在这起事件中扮演的是什么角色?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亟需执法部门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依规作出公正处理,以伸张正义,惩治邪恶;涉事开发公司以虚假宣传欺骗业主,该给受骗业主怎样的“说法”?也需当地有关部门尽快给受害群众作出具有说服力的答复。

(作者:周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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