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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宏:“禁渔期电捕鱼获刑且承担生态修复义务”的警示

字号+ 作者:周志宏 来源:江苏在线 2019-01-31 11:34 我要评论( )

2018年6月6日,王某夫妇明知举水河是长江一级支流,新洲段水域位于入江口,正处禁渔期,电捕鱼违法,仍抱侥幸心理,深夜用2米宽的拖网在此水域电捕鱼。次日凌晨3时,渔政执法人

2018年6月6日,王某夫妇明知举水河是长江一级支流,新洲段水域位于入江口,正处禁渔期,电捕鱼违法,仍抱侥幸心理,深夜用2米宽的拖网在此水域电捕鱼。次日凌晨3时,渔政执法人员将二人当场抓获,并查获江鱼33公斤。新洲区人民法院在对二人判刑的同时,要求他们承担生态修复义务,向捕鱼河段回放成鱼132公斤、幼鱼28万余尾。(长江日报1月28日)

据报道,王某与妻子杜某是武汉新洲区辛冲街居民,农闲时常捕鱼补贴家用,并花了近9000元购买了渔船、电捕鱼工具等。王某夫妇明知举水河是长江一级支流,新洲段水域位于入江口,正处禁渔期;明知电捕鱼违法,却仍知法犯法,抱侥幸心理,用电捕鱼。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不只王某夫妇,总有一些人为了一己之利,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不管是在禁渔区还是在禁渔期,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有些渔民甚至常用“迂回战”或 “游击战”与执法人员打时间差和区域差进行非法作业。尽管有关方面加大了对电捕鱼等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打击力度,但电捕鱼等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现象并未得到根治,且呈越发严重的态势。这至少反映了职能部门对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监管力度不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即: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王某夫妇电捕鱼,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2018年12月19日,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夫妇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没收作案工具;有关方面根据王某夫妇捕鱼时长、所用拖网面积以及河水流速计算,约造成的成鱼和幼鱼损失,在渔政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向举水河新洲段水域回放成鱼132公斤、幼鱼28万余尾。得知王某夫妇非法捕鱼被判刑,村里再没人敢去非法捕鱼了。此案的判决,无疑是一堂活生生的法制教育课,对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非法捕捞者具有深刻的教育和警示意义。

据评估机构评估员介绍,电捕鱼过程中,扩散电流会导致各类水生动物死亡或受损。即便侥幸逃脱的鱼类,其生理功能会受损、畸形,极易导致不育,直接影响种群繁衍。过电水体中的鱼卵也将直接死亡或无法孵化为健康仔鱼。因此,生态损失量由直接损失量和间接损失量构成。电捕鱼除了对鱼类造成损害,还对水体中的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造成致命伤害,导致鱼类饵料生物资源显著降低。电击死亡的鱼在水里腐败变质会污染水环境,改变生态系统食物网的地层结构,通过食物链传导进一步影响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电捕造成土著鱼类数量的减少,增加了外来物种爆发导致生物入侵事故的风险。同时,由于电捕鱼多为水面船只实施,对水体中上层鱼类产生更大伤害,极易改变水域所有鱼类群落结构,破坏水生物群落的稳定。

有关方面亟需修改完善渔业法律法规,开展电捕鱼等非法捕捞专项整治常态化执法。渔政部门要加强水上巡查,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依法查处使用非法渔具作业行为;水务部门要加强对涉渔水域和水建工程、采砂等进行渔业资源环评,并对渔业资源造成的损失进行修复。市场监管部门要查处制造、安装、销售非法渔具的行为,确保打击非法捕捞、取缔非法渔具工作的正常运转。对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从事渔业生产的,视情节取消或扣减渔业成品油补助,对使用非法渔具作业的,情节严重的要吊销相关证照,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做好对下级行政及渔政、水利、市场监管、公安、城管等职能部门打击非法捕捞、取缔非法渔具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等渎职、失职行为,造成渔业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的,要追究政府和部门责任人责任。按照 " 岸上属地整治,水上严厉打击 " 的要求,当地政府及职能部门必须综合施策,协同作战,严厉惩处电捕鱼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渔业生产秩序,推进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周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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