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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民权县:法院惊现最难“民告官 ”

字号+ 作者:江苏在线 来源:未知 2019-03-30 13:35 我要评论( )

河南省宁陵县城郊乡张新庄村民张家志多次向本网反映,称河南省宁陵县国土资源局越权暴力执法,无视国家法律国家法律法规,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强行推搡我家人并用铲车

河南省宁陵县城郊乡张新庄村民张家志多次向本网反映,称河南省宁陵县国土资源局越权暴力执法,无视国家法律国家法律法规,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强行推搡我家人并用铲车推毁我家活动板房,导致房内家具、电器、衣物、粮食等物品全部砸坏,损失财产8万余元。针对国土局强拆等违法行为,上诉至河南省民权县法院后,该法院惊现出“民告官,真是难”现象!
 
 
  当事人哭诉:宁陵县国土局暴力执法全过程
 
  群众张家志向本网反映说,2018年4月份,宁陵县城搞城市建设,将人民路西延。我积极配合县政府的中心工作,主动将自己的房屋拆迁。自己在自己村内的空闲宅基地上搭建活动板房存放东西(因政府还没有给安置)。

 
  2018年5月9日上午,产业集聚区国土资源所的一行三人(所长陈景运、职工吕金勇等),来我们村查违法建筑。所长陈景运在没有告知,我又没有任何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就命令吕金勇用大铁锤将我的活动板房的两个窗户和门砸坏。后来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长刘孝贵等人也来到现场。我和他们理论说,我的住房因县委县政府搞建设给拆迁了,作为一个农民家庭,因物品太多没有地方存放,就在自家宅基地上搭建活动板房临时存放东西。为什么就无缘无故给砸坏?我向他们要有关手续,陈景运就问这是谁建的活动板房,这说明他们事先就没有做任何的调查。陈景运当场就填一份《宁陵县国土资源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2018-5-9号)》给了我;可能是我给他们理论的缘故,临走前刘孝贵队长就恶狠狠的给我说,下午就把你的房子给推了。真没有想到的事情真的发生了,当天下午三点左右,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刘孝贵和陈景运带领着十余人和一辆大铲车,来推我的活动板房。当时在现场的我妻子胡玉梅和弟媳妇贾玉春哀求他们说,你们要拆,也得让把板房里的东西给挪出来或者我们自己搬也可以,刘孝贵不同意,他就命令人强行把我妻子胡玉梅和弟媳妇贾玉春拉到一边去。陈景运就指挥大铲车把我的活动板房推毁并用大铲砸压,顷刻间活动板房及房内所有的家具、电器、衣物、粮食等物品全部毁坏。当时我妻子胡玉梅和弟媳妇贾玉春想挣脱阻止他们,刘孝贵队长还对她们大吼说:你能挡住吗?你能挡住吗?让人最不可思议的是,房子给推倒你怎么也要让把房里的东西给搬出来,这也太不人性化太没有人情味了吧。

 
  执法人员不懂法为何要执法!
 
  群众张家志告诉本网说,后来,我在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宁陵县国土资源局:第一,适用法律错误;第二,行为违法;第三,赔偿我的损失。适用法律错误:是因为土地所长陈景运给我的《宁陵县国土资源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2018-5-9号)》中,填写的法律文书不但有空白项,更荒唐的是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竟然将法律条文填错。所以说按照《行政诉讼法》第70条之规定,法官应依法撤销这个《通知书》。
 
  行为违法:一是宁陵县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在没有做任何调查的情况下,就直接给我下达了《宁陵县国土资源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2018-5-9号)。通知书中明明写着让我三日内予以改正。结果三个小时不到,当天下午宁陵县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就组织人用铲车把我的活动板房给推毁了,这明显不符合他们自己规定的“三日内拆除”的程序,更谈不上按照法律程序办事,所以程序违法。二是强拆我活动板房的执法人员,都是宁陵县国土资源局的工作人员,具体是:宁陵县国土局监察大队长刘孝贵是总指挥;土地所长陈景运负责指挥有关人员具体操作;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有李书磊、吕玉忠、李凌飞、周杰、吕金勇、陈志新、李鹏鹏、老同志华修强等。陈景运指挥铲车开始推房时,负责控制我家属胡玉梅的是李书磊等人,负责控制我弟媳妇贾玉春的是吕金勇、李鹏鹏等人,陈景运具体指挥铲车推房。《土地法》83条规定:国土资源局没有强制执行权,只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说国土资源局强拆我的活动板房,不但主体违法而且还越权执法。总之行为违法。赔偿我的损失;国土资源局违法暴力强拆我的活动板房,给我造成的损失就应该赔偿。

 
  民权县法院惊现:民告官就是难!
 
  群众张家志告诉本网说,最终民权县人民法院就认定宁陵县国土资源局行为违法,另外两项裁定驳回了。适用法律错误裁定驳回,裁定书上说《宁陵县国土资源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2018-5-9号),是一个前置的阶段行为不是行政处罚行为,对我的权利和义务没有产生实际影响。根据行政诉讼法理论上的行政行为成熟原则等有关法律,驳回了我的起诉。这里我有一点不理解的是我查阅我国法律都没有成熟原则,只有美国法律上有成熟原则,法官运用成熟原则合适吗?有空白项且填写法律错误的法律文书能执法吗?作为国家的行政执法机关,这样执法太不尊重国家法律,亵渎法律尊严。法院裁定驳回我的赔偿损失诉求更不应该,法院既然判决宁陵县国土资源局行为违法,因他的违法行为给我造成的损失为什么不赔偿呢?我的活动板房是法院指定的评估机构给评估的,但是法官说我的活动板房不是合法财产,我所用的材料都是我花钱买的,既不是偷来的也不是抢来的,况且还都不是违禁品,请问法官大人什么才是合法财产呢?法官说我活动板房内的物品损失不明,说我举证不能没有履行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据此,法官已经判决宁陵县国土资源局行为违法,因此,对于我无法举证的问题,国土资源局应承担责任。现法院将举证责任确定为我,明显不当。在审理中我也早已申请对活动板房内的财物损失进行评估。可法院不知何因一直没有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造成活动板房内财物损失金额不明,是由法院的不作为造成的,不能把责任推脱给我。综上所述我不服民权法院裁定随就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我相信中级人民法院会公正公判的。

 
  民权县法院针对民告官在玩“捉迷藏”
 
  在民权法院审理我的案件当中耗时太长:《行政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我从下判决到收到判决书,中间相隔三个多月,这是怎么回事?是法官怠政懒政还是另有隐情?期间我也多次给主审法官焦文彦庭长打电话催,可始终就是不下判决。因为我知道《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从立案到裁定或判决正好是六个月,这倒是没有超期,可时隔三个多月才送达到我本人,民权法院的这一做法是怎么回事呢?
 
  让我不理解的是,我积极配合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主动将自己的房屋拆迁,自己在自己村内的空闲宅基地上搭建活动板房存放东西,还落到如此下场。习近平总书记早就号召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对我们县国土资源局来说国家法律就是他们家后花园,随意想怎么干就怎么干。我们是法制、民主的国家,不是某些人披上合法外衣,就可以胡作非为、干些欺压百姓的时代。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人民法院的天平不会倾斜,政府是允许老百姓说话的,是真正为老百姓服务的,请媒体记者朋友宣传正义,依法清除害群之马,还法律一个公正,还老百姓一个公道,群众张家志告诉本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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