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被上诉人卢彩云、原审被告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张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12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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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被上诉人卢彩云、原审被告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张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12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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