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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讨回公道了!上海一中院:离婚时这个出轨男应少分房产

字号+ 作者:江苏在线 来源:未知 2020-07-07 09:19 我要评论( )

终于讨回公道了!一起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李梅拿到判决书时,感慨地说道。李梅为何如此感慨?是因为他的丈夫出轨还主动起诉离婚,最终法院判她多分房产并获赔偿。那么,为什么出轨

  “终于讨回公道了!”一起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李梅拿到判决书时,感慨地说道。李梅为何如此感慨?是因为他的丈夫出轨还主动起诉离婚,最终法院判她多分房产并获赔偿。那么,为什么出轨男会少分财产呢,有什么法理支撑,让我们带着问题来看这篇文章。(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李梅的丈夫薛凡是一名企业高管,收入颇丰。2011年结婚时,夫妻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总价275万元的住房,其中薛凡出资215万元,李梅出资30万元,剩余贷款30万元由薛凡付清。次年,儿子出生,沉浸在喜悦中的她以为从此能过上幸福平静的日子。

  2、薛凡因升职被派到外地工作,与吴燕开始婚外情。夫妻关系恶化,矛盾重重。

  可是好景不长。婚后,薛凡因升职被派到外地工作,很快与一个叫吴燕的女士开始了婚外恋。2013年5月,两人开始同居。此后薛凡一直背着妻子与吴燕住在一起,只在周末回家。

  后来,京云律师得知薛凡又另觅新欢,向吴燕提出分手。气愤的吴燕找到李梅,给她看了两人在一起的确凿证据,并鼓动李梅一起去控告薛凡犯有重婚罪。蒙在鼓里的李梅这才知道,丈夫背着她同别的女人已经生活了三年半之久。善良懦弱的李梅想到年幼的儿子还奉劝吴燕作罢,但这件事导致夫妻关系急剧恶化,双方摩擦不断、矛盾重重。

  2017年5月起,薛凡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梅离婚。李梅第二次也同意与丈夫离婚,但双方在共同房产分割和精神损害赔偿上产生了分歧。一审法院根据市场评估房产价值是750万元,综合房屋来源、共有状况、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双方对房屋贡献大小等,酌情确定薛凡对房产享有55%份额(412.5万元),李梅享有45%份额(337.5万元),并以李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薛凡为过错方为由,驳回了她要求薛凡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李梅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中,李梅上诉称,根据此前吴燕提供给她的亲密照片、聊天记录、堕胎花费凭证以及吴燕在一审法院所做的笔录,可以证明薛凡与吴燕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足以认定薛凡的不忠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直接原因,她应该享有更多的房产份额并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京云房产律师团了解到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薛凡应认定是过错方,他作为已婚人士却长期与其他女性同居,造成了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其次,薛凡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还两次提出离婚诉讼,导致双方婚姻关系破裂,无过错方李梅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结合薛凡侵害的过错程度、手段、后果和影响等具体情节,酌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万元。再次,对于夫妻共同房产,虽然薛凡的出资比例明显大于李梅,但由于薛凡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也因他在外地工作仅周末回家,对家庭和幼子尽到的责任明显小于李梅,故确定对房产的分割比例按照原审确定的房价由李梅享有60%份额(450万元)、薛凡享有40%份额(300万元)。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对婚内出轨并有确凿证据证实的男方应认定为过错方,并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和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加以体现,以切实维护无过错女方的正当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婚姻法在财产分割时,采取的是直接损失理念,如果一方的行为给另一方直接造成财产损失的,就有可能产生多分或少分的法律效果。比如,我国法律规定了少分或不分的五种情形,即,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伪造债务而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

  而出轨,只是一种破坏夫妻感情的因素,它是法院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具备和好可能的一个参考,并不直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出轨并不必然引起财产多分或者少分的效果。

  但是,京云房产律师提示大家,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会结合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过错,在财产方面做一些倾向性的判决。毕竟,一方的过错行为毁了这个完整的家,财产分割时适度的向无过错方倾斜,也是维护无过错方的正当合法权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

  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意见》规定。

  所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指有配偶者不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且时间较长、关系相对稳定。通奸、偶发性行为及没有性关系的婚外恋、婚外情,不构成“有配偶者他人同居”。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案件的处理,在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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