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哪些规定?

字号+ 作者:lobtom 来源:未知 2018-09-29 08:02 我要评论(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复工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有关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复工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有关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也可以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包括: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工作环境和危险因素;安全操作规程;自救互救方法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预防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措施以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其他需要培训的安全生产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人员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用的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换岗、离岗6个月以上复工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和考核结果的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时间未达到规定学时要求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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