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法学院程雁雷在《东方法学》2021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论教育法律责任的基本范畴》的文章中指出:厘清教育法律责任的基本范畴,是推进我国教育法治建设、落实依法治教的基础性前提。从一般法律责任出发,认定教育法律责任系教育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观点在理论和逻辑上存在固有局限,无法完整地展示教育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事实上,界定教育法律责任的基本范畴,应将教育责任作为逻辑起点。教育法律责任是一种“类型责任”,它源于教育责任,是构成教育责任整体的具体类型。同时,教育法律责任也是一种“领域责任”,它平行于其他社会领域中的法律责任,是嵌合在教育领域的法律责任。教育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和追究主体具有多元性,教育法律责任并非独立的法律责任形式,但具有综合性的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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