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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转载4篇新闻稿件br

字号+ 作者:lobtom 来源:未知 2018-11-04 19:32 我要评论( )

字节跳动公司认为,涉案4篇文章系字节跳动公司从其他合作方获得授权而链接,因此不构成侵权。法院一审则认为,字节跳动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今日头条仅提供了链接服务。即使其

  字节跳动公司认为,涉案4篇文章系字节跳动公司从其他合作方获得授权而链接,因此不构成侵权。法院一审则认为,字节跳动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今日头条仅提供了链接服务。即使其仅提供了链接服务,也不能完全免责。

  无锡中院一审认为,涉案文章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都是从无到有的独立创作,符合作品的要件要求。所创作的作品系完成工作任务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及其无锡分公司,因此现代快报及其无锡分公司享有涉案文章的著作权。

  综合考虑今日头条的影响力、传播范围及其主观过错等因素,无锡中院判决,字节跳动公司向现代快报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同时,向现代快报赔偿相关合理费用1.01万元。

  一审判决后,字节跳动公司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应予维持。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均有相应证据证明,字节跳动公司在今日头条客户端提供涉案4篇文章构成侵权,其仅提供链接服务的辩解不能成立。综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与过往类似新闻作品被侵权案相比,今日头条侵权赔偿案中,(折算起来)单篇文章获得判赔的金额之高比较少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姚欢庆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该判决体现了法院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尊重,“这对于未来建立更好的新闻工作环境以及新闻转载行业秩序会起到积极作用,对于整个新闻产业来说,也是一份很有价值的判决”。

  广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黎志军律师表示,著作权侵权法定赔偿最高可以到50万元,本案中,法院作出了10万元的判赔金额,虽比过往个案通常判赔一两万元甚至几千元有了很大进步,但体现的依然是填平原则为主,而非惩罚性原则。“即便如此,该判决对我国著作权保护将起到积极意义,从这一个案还可以看到,裁判观念正在与国际接轨,保护创新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

  中国新闻史学会媒介法规与伦理研究委员会会长、南京师范大学顾理平教授告诉记者,就新闻作品侵权案例来说,无锡中院、江苏高院就现代快报与字节跳动科技公司作出的判决赔偿数额之高是比较少见的。顾理平认为这应该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现代快报与今日头条都是影响较大的媒体,新闻价值与传播范围的大小是密切相关的,作出10万元的赔偿判决与此有关;另一个原因是,该判决带有惩罚性的因素在里面,这样做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体现了对于原创作品作者著作权的保护。

  近日,国家版权局在京约谈了今日头条、百度百家号、微信、东方头条等13家网络服务商,要求其进一步提高版权保护意识,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

  针对“剑网2018”专项行动网络转载版权专项整治中发现的突出版权问题,国家版权局强调,网络服务商直接转载传统媒体作品的,要坚持未经授权不得直接转载他人作品;依法转载他人作品时,要主动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来源,不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原意。

  国家版权局要求,网络服务商为用户转载他人作品提供平台的,要在平台显著位置提示用户遵守著作权法,不违法转载他人作品;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用户未经许可违法转载他人作品、洗稿等侵权行为;不得鼓励用户或假借用户名义,滥用“避风港”规则转载他人作品;对于多次侵权被投诉的用户,应当采取列入黑名单、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惩治措施;要积极履行“通知-删除”法定义务;要对版权部门发布的重点保护预警作品加强版权审核并及时处置。

  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阶段,各级版权执法部门将重点打击网络转载领域存在的各类侵权盗版行为,引导网络企业加强版权自律、规范版权管理,推动网络平台与权利人(组织)、版权相关联盟(协会)开展版权合作、探索符合网络使用需求和传播规律的转载授权模式,共同维护良好的版权秩序。

  “侵权4篇稿件,判赔10万元,这是比较罕见的高额赔偿数字。”江苏省政协委员、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汪旭东说,这一判决结果,正是我国倡导尊重知识产权,加大对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具体体现。长期以来,传统媒体向网络媒体提起侵权诉讼,往往周期长,要花费大量金钱和精力,但最终判决的赔偿额却不高。这次的判例,给所有网络媒体起到了一个警示作用,也是向社会正名。“这一判决具有很大的实践意义,向侵权者宣告,违法成本低的时代过去了。”汪旭东说,目前我国著作权法正在修订之中,这一判例将为设置赔偿性制度、增加惩罚性赔偿、提高赔偿标准,提供现实性案例。■来源:现代快报、金羊网、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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