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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知识产权保护视角谈《电子商务法

字号+ 作者:lobtom 来源:未知 2018-11-13 19:00 我要评论( )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市场飞速发展,在创造大量商机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法律问题。鉴于知识产权在电子商务市场中扮演的重要角色,《电子商务法》强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电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市场飞速发展,在创造大量商机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法律问题。鉴于知识产权在电子商务市场中扮演的重要角色,《电子商务法》强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平台内经营者针对知识产权保护所负有的义务以及未履行该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本文梳理解读了《电子商务法》对知识产权保护产生的几方面影响,敬请关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有义务采取必要行动阻止该等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承担的义务,但该条文的规定并非完全明确,因此对该条文的理解有进一步解释的空间。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属于前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一类,因此受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制。《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从字面意思看,该条款仅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侵权行为存在的情形,并未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存在的情形。因此,如果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知道,但事实上并不知道其平台上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其是否应当负有知识产权保护的义务,实践中对该问题存在一定争议。尽管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会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包括了“应当知道”的情形,但该条款字面意思上所留下的解释空间并未被立法者正式消除。上述问题因《电子商务法》的正式发布而得到解决。《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五条将“应当知道”的情形正式写入法条中,其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因此,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论“知道”还是“应当知道”其平台上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都负有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侵权行为的义务。在《电子商务法》正式发布之前,很多平台已经设立了“通知—删除”程序,《电子商务法》将这一程序的框架正式确立下来。但是《电子商务法》并未完全吸收此前司法实践中所确立的“通知—删除”程序,其中比较重要的变化是,《电子商务法》规定了不同于我国法院(包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确立的“通知—删除”的前提条件。在国内有关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实践规则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称北京高院解答)是最具代表性的规则之一。北京高院解答对适用“通知—删除”程序设立了前提条件。根据该解答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到有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通知后,仅在该行为有较大侵权可能性时,才负有义务阻止该等行为。具体来讲,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某电子商务平台的交易信息或相应商品侵犯其知识产权,可以将这些交易信息或商品告知平台经营者,并要求平台经营者删除该交易信息或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前述通知后,会首先评估该通知所称侵权行为存在的可能性,如果侵权行为存在的可能性较小,则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不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然而,从《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的字面意思看,似乎并未对上述前提条件作出要求。根据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收到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通知后,只要该通知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经营者就有义务采取措施阻止通知所称的侵权行为。换言之,即使通知所称的侵权行为存在可能性较小,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似乎也有义务对此种行为进行阻止。《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对“通知—删除”程序的前提条件所作出的规定,一方面使知识产权权利人行使其权利更加便利;另一方面也可能会使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其权利更加便利,而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将严重影响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利益。有鉴于此,对《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文字表述的理解可能会在一段时间内产生困惑。《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的用语相对模糊,上述分析仅基于该条款的字面意思而作出,未来很有可能会出台相应的配套法规或司法解释,对该条款作出详细解释。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恶意通知电子商务平台,宣称平台上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造成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损失的,应当承担加倍赔偿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从立法层面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向电子商务平台发出恶意通知的行为设立惩罚赔偿制度。近年来,恶意投诉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行为越来越普遍,严重影响了电子商务平台的正常运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创立的目的在于鼓励创新,恶意投诉滥用知识产权,阻碍创新。该惩罚赔偿制度将在遏制恶意投诉、促进电子商务平台健康发展方面起到积极作用。总的来讲,《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五条以及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法》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与《侵权责任法》及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有交叉和重合。正如我们在前文中所作的分析,《电子商务法》的部分规定与现行的司法实践不完全一致。预计有关部门未来会出台配套法规或司法解释,对理解和适用《电子商务法》作出详细解释。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 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第四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第四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八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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