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服务令在有的国家是一种刑罚,有的国家则是将其作为一种非刑罚处罚方法,以替代其他刑罚。它既有惩罚的成分,也有使违法者改过自新的作用。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和推广社会服务令处罚措施的国家。该条例规定,法院判处社会服务的最长期限是240小时,最短为40个小时,法官可以判令被告人进行无偿的社区服务工作,让违法者从事有益于社会的各种公益劳动,以弥补因其违法行为而给社会和个人造成的损害。社会服务令出现后,很多国家进行效仿,并将其法制化。
我国的香港地区在1984年11月通过《社会服务令条例》,确立社会服务令的合法地位。根据香港《社会服务令条例》的规定,假如违法者年满14岁,并被裁定触犯可判监禁的罪行,法庭可以考虑就该罪行判处社会服务令,要求违法者在12个月内从事不超过240小时的无薪社会服务工作。被处社会服务令的违法者,需要按社会福利署的指示,在署方监督下,进行若干的无薪社会服务工作,例如处理垃圾、植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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