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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问省城供暖对话人物: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业监督检查

字号+ 作者:lobtom 来源:未知 2018-10-28 18:26 我要评论( )

记者:每年供暖季都存在供暖企业和业主之间供暖和缴费的突出矛盾,请问这类问题为何年年有,年年难解决? 葛海全:这种问题在老旧楼院突出些,主要原因是老旧楼院房屋保温性能差,加上管网老化比较严重,热量损耗比较大,造成供暖质量差。供暖企业认为自己已

  记者:每年供暖季都存在供暖企业和业主之间供暖和缴费的突出矛盾,请问这类问题为何年年有,年年难解决?

  葛海全:这种问题在老旧楼院突出些,主要原因是老旧楼院房屋保温性能差,加上管网老化比较严重,热量损耗比较大,造成供暖质量差。供暖企业认为自己已经正常供暖了,但业主房屋的温度上不去,所以供暖和缴费之间的问题就格外突出。

  还有很多业主,到供暖季前,因报停暖气等原因不愿缴费,不能及时足额缴纳采暖费,供热企业“无米下锅”,导致不能正常供暖。而供暖质量不好,反过来又会影响业主缴费的积极性。因此,要解决这一矛盾,除了供热企业要保证供热质量外,居民也要及时、足额缴纳采暖费。

  葛海全:维权难这个问题基本不存在。一是投诉渠道畅通;二是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每天对市政府公开电线接到的关于供暖方面投诉梳理汇总,并及时安排各区县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三是要求提供供热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每天随机不定期对小区供暖温度测定,及时掌握小区供暖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在这里也希望业主对室内温度感觉不达标时,先自查,看是不是阀门未开、管道是不是闭气等原因。如果不是上述原因,及时向小区供热单位报修。供热单位不及时检修或者检修不到位的,可向街道办、区县、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反映,我们会及时给予协调处理。

  葛海全:这种情况《青海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72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依据合同给用户适当补偿。供热单位不履行赔偿责任的,用户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为保障供用热双方权益,建议热用户在用热前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就费用缴付、供热质量等进行约定。

  记者:西宁市暖气费的缴纳标准是什么?多层高层是否收费一致?若家中冬天不住人,供暖费还用不用缴纳?

  葛海全:根据《西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西宁市区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的通知》(宁发改价格【2016】13号)文件规定,目前西宁市多层居民住宅小区供暖价格为4.93元/月/㎡,高层及小高层集中供暖价格加收0.20元/月/㎡二次加压费,非居民集中供暖价格以4.93元/月/㎡为基准价,允许上浮30%(含)内。

  若用户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但可能妨碍其他热用户用热或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供热。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该依据供用热合同向供热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葛海全:供热期限内,居民住宅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16摄氏度,低于16摄氏度的,供热单位应该退还相应费用。退费具体比例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卧室门进深二分之一距地面高一点四米处为检测点检测。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但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室内温度低于规定的温度或者合同约定的温度的,供热单位不予赔偿:未按照规定缴纳热费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房屋墙体与门窗达不到采暖保温标准的;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作者:卢晓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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