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

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教育培训机构十大违法典型案例

字号+ 作者:lobtom 来源:未知 2018-11-15 21:48 我要评论( )

案情: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嘉绿名苑的杭州广贤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从事教育培训经营场所内设立食堂,为聘用的教师员工及参加培训教育的学生提供餐饮服务,且无法提供

  案情: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嘉绿名苑的杭州广贤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从事教育培训经营场所内设立食堂,为聘用的教师员工及参加培训教育的学生提供餐饮服务,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55000元。

  案情:位于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的杭州昂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鹏智兴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签订协议,获取这三家公司通过分别运营的中国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中国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考研之家网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联系电话、微信号、QQ号、学历等,以消费者成功支付学费总数的10%(最高2500元)支付给三家公司佣金。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0000元。

  案情:位于杭州市江干区旺座中心的杭州艺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官网公布“免费热线”。经过核实,这条热线需按照市话收取话费,并非完全免费,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0000元。

  案情:位于杭州市下城区文晖路的杭州祥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通过个人渠道,从推销人员处购买了一批包含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共计3800条电子文档,支付现金2000元。公司员工拨打这些个人信息内的电话,推销自己的培训课程。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50000元。

  案情: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桂花路的杭州市富阳区博识教育培训学校,违法发布了“我要上名校,我要上重点学校,恭喜大学士2016年春季中考成绩再创佳绩!64位学子明显进步,要上名校,来大学士”等明示或暗示保证性承诺的广告内容。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情:位于杭州市西湖区莲花街的杭州曜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主营少儿英语教育,公司通过个人渠道,以购买等方式收集幼儿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以及幼儿父母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用于开拓生源。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0000元。

  案情:位于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银泰城的杭州贝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主营少幼儿早期教育培训工作,通过个人渠道,以购买等方式,收集孩子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以及孩子父母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用于拓展生源。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00元。

  案情: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洄澜路的杭州市萧山区百博教育培训中心,在其经营场所内的楼梯过道处,设立含有“巧口教育科技,全球口语科技领导品牌”“巧口模式5倍于中外教教学效果”“全球首创互助语言系统”等内容的宣传海报。当事人对其宣传内容未作出清楚、具体说明,也未能提供宣传内容的依据和证明材料,对于教学效果也难以客观认定,构成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款15000元。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是民生关注重点,2017年以来,新《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出台,进一步理清了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职责边界。在明确教育部门作为许可和主管部门的基础上,各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协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2017年以来,杭州市市场监管系统依托部门职能,除提供教育培训机构登记信息、配合教育部门查处“无证办学”等工作外,着重监管教育培训机构市场行为,对其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发布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10月23日,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十起教育培训机构违法典型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加以防范、理性消费,更为全市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敲响了警钟。

  案情:位于杭州市江干区融景公寓4幢的杭州君其琛艺术特长培训有限公司,经营的店名为“君兰早教中心”,其培训学生食用的午餐,由公司员工在融景公寓1幢烧制完后送到培训中心食用,且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5000元。

  案情: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桂花西路的杭州市富阳区华大教育培训学校,在前台、墙面摆放或悬挂多块印有“华大教育集团”的荣誉牌匾,但实际与“华大教育集团”并无任何关系,涉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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