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

展江:财经新媒体如何规避名誉权纠纷?野马财经HOTMEDIA

字号+ 作者:lobtom 来源:未知 2018-11-07 15:49 我要评论( )

原标题:展江:财经新媒体如何规避名誉权纠纷? 野马财经HOT MEDIA 不管是自媒体还是新媒体机构,为了规避不必要的名誉权纠纷,需要从源头把控:一个是把控发表内容的专业性,区

  原标题:展江:财经新媒体如何规避名誉权纠纷? 野马财经HOT MEDIA

  不管是自媒体还是新媒体机构,为了规避不必要的名誉权纠纷,需要从源头把控:一个是把控发表内容的专业性,区分对事实的报道和观点评论;另一个是设立内容的把关人,把关人决定信息传播的渠道和可能带来的影响。

  2018年9月27日,由野马财经联合网易新闻网易号主办的“2018野马财经HOTMEDIA财经新媒体峰会”在北京机遇空间成功举办。

  在本年度的HOT MEDIA上,野马财经将议题聚焦于行业最受关注的法规意识、投融资环境,和内容生产演变等问题上,邀请到北京外国语大学展江教授、高樟资本创始人范卫锋、德林社创始人李德林、商务范创始人邓潍、海棠天下联合创始人曾鹏宇作为主讲嘉宾,分别对财经新媒体的名誉权纠纷、发展方向与机会、内容生产方法论和知识付费的从0到1等议题展开各自的分享。

  北京外国语大学展江教授出席并发表《财经新媒体如何规避名誉权纠纷》主题演讲。

  在演讲中,展江教授表示,相比机构新媒体,自媒体往往缺乏专业性和把关人机制,更容易受到诽谤诉讼困扰。因此,加强专业性操作和把关人把控,应该得到财经新媒体从业者的高度关注。

  财经媒体是改革开放的一大产物,为什么财经类的媒体在新媒体的条件下还能够比较活跃呢?我想至少有两个因素。

  第一个因素是社会非常需要,同时门槛不高。其次是,在复杂的中国社会中,财经媒体有一定的安全度。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的法制和传媒之间也发生了强烈的互动,媒体传播内容稍有不当,就可能引起各种各样的纠纷。

  我们都知道,中国是一个成文法的国家,不是英美那种判例法国家,司法过程中一定要在法律条文中,或在某一部法律中找依据,而不是简单找一个具体实践中的判例。所以案例在中国不一定意味着有普遍的适应性,特别是新发生的案件。所以首先要明确的是,我们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而中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比较复杂。

  中国没有一部叫诽谤法的法律(英国倒是有)。把中国各种法律——民法、刑法、行政法——中关于诽谤的内容汇集在一起,就构成了中国的诽谤法。

  诽谤相关法律并不是针对媒体而生的。但传统财经媒体被认为有一定特殊性,比如说有门槛,报道被认为更专业,记者素质更高一些。但现在有了自媒体以后,一下子涌现了这么多自媒体,情况是不是不一样,就不好说了。

  所以新媒体和传统媒体是有一定区别的。传统媒体都是机构媒体,有机构做后盾,新媒体就不好说了,传统媒体还是受到一定保护的。但更多的差别是专业性是否有操作规范以及把关人。

  2010年6月7日,《财经》杂志刊发的报道《新贵之盟》,在叙述郭京毅、邓湛等人行贿受贿犯罪活动时。文中写到“李嘉诚好友、李嘉诚基金会董事周凯旋为感谢邓湛在长江实业相关项目审批中的帮助,给了一笔共50万美元的咨询费,由张玉栋、邓湛等人分配”等内容。

  原告认为被《财经》杂志影射成了案件中的行贿者,最后以报道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被告《财经》杂志、财经网及和讯在线信息公司。

  这是将近10前的案子,李嘉诚告财经杂志诽谤,实际上是他下面的公司。索赔金额不高,那时候的李嘉诚和现在的李嘉诚不一样,他打官司要的不是赔偿,是名声。

  虽然财经杂志刊登《新贵之盟》是杂志的新闻报道行为,财经网转载属于网络转载行为,但财经网是财经杂志的官方网站,有着相同的LOGO、共同的利益关系。原告起诉的是名誉侵权,转载内容失实。对原告的名誉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财经》杂志和财经网被判向三原告公开道歉,此外,李嘉诚旗下一公司和周凯旋分别获赔公证费3000元和4000元,其余索赔被驳回。

  在娃哈哈的诉讼案件中,原告说,被告“永丰网”公众号发布了一篇文章,以耸人听闻的标题并配以娃哈哈生产的食品饮料产品的图片,声称“喝饮料会导致白血病”。图片覆盖了娃哈哈的四大项主力产品,该文诽谤原告生产的食品饮料产品是导致白血病的原因。该诽谤诋毁信息被大量传播浏览,造成消费者对原告产品以及食品安全的恐慌,严重损害娃哈哈市场声誉。

  娃哈哈提起名誉权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相关侵权责任,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娃哈哈起诉的内容基本都是转发的。转发构成侵权吗?转发构成侵权,转发不能免予法律责任。

  正常来说,官司的构成要件,一般是三个构成要件,一是诽谤性材料被公开发表,二是这些言论内容涉及原告,三是材料的内容是诽谤性的。

  如果遇到官司怎么抗辩?最重要的就是第一个真实性。而这个真实法院怎么理解,是要求100%吗?某人偷走了20根钢管,如果是19根怎么办?法院会认为只要不差太远,就是基本真实。这是从司法实践中来的,法律本身没有规定得这么细。

  第二个是特许权,在中国基本不适用。有一点是适用的:如果引用官方文件里面有失实的内容,你不必承担责任。如果有人写内参,内参失实不能告,因为根据一个司法解释,内参不属于公开发表。

  第三个是公正评论。我们知道媒体上如果细分的话,可以分为报道和评论,这是一个特别重要的东西,报道对事实负责,评论对观点负责。怎么负责?怎么说都可以,但不能侮辱。评论一个画家,你说他才艺平平,这不是侮辱,如果你说他是烂人烂画就是侮辱。所以对事实负责和对观点负责,正好对应抗辩的第一条和第三条。

  第四个是更正与答辩。更正与答辩并不一定完全能让你摆脱诉讼,但也可能会让对方放弃打官司,因为诉讼需要成本,如果你的诚意打动了对方,私下里就能了结。这不叫和解,和解是对被告不利的情况下发生的,而且被告是要赔钱的。

  此外,提几个问题,以下几条过去是针对传统媒体的:报道评论是否要分开?记者要不要表达观点?我认为一个专业做报道的记者不要发表观点,你不善于发表观点,一个好的记者往往是一个蹩脚的评论者。你发表的观点还会带来身份问题:你到底是报道者还是评论者?

  最后,给出了几点建议,报道要中立;消息来源要可靠,也要忠于事实和保持正确性;平衡处理资讯;去除偏见;保证报道的完整性。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转载请注明出处。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2.本站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我们编辑修改或补充。

相关文章
  • 人工智能竞赛:美国技术领先中国擅长商业化

    人工智能竞赛:美国技术领先中国擅长商业化

    2018-11-07 15:50

网友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