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号与自己的微信绑定在一起,随后偷偷从卡内提取1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北京晨报记者昨日获悉,鉴于其认罪并已全部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房山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一审以盗窃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6月初,郑某将一套房产挂在该公司网站出售,魏某随即带人看房并敲定成交价格。由于交易金额较大,魏某告知郑某需办理一张可大额存款的一类银行卡,网签当天,160余万元首付款即转入郑某的账户。6月13日,魏某带郑某前往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调取原房本,并私自将郑某的银行卡号与自己的微信号绑定,系统随即提示需输入办卡时银行预留电话收到的验证码,恰好魏某先前给郑某修改手机备注名称时将手机留在手中,利用这短短的时间,魏某便成功输入验证码绑卡并且将通知短信删除。直至魏某将郑某送回家时他才拿走自己的手机。随后的几天,魏某从郑某的银行卡中提现1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直至6月21日,郑某在银行取款时方发现卡内已丢失10万元。
魏某作为房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原本是客户利益的维护者、协助者,客户是基于信任才将个人信息予以告知,然而,魏某却趁机盗取被害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庭审中,魏某多次表示悔恨,鉴于其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家人也已经主动退赔并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谅解,房山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法官提示广大群众,出门在外务必保管好自身财物,不要随意泄露个人信息,不要将带有个人重要信息的身份证件、银行卡、存储工具等交予无关人员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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