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开始施行,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公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新规定,房屋所有权证将逐步更换为不动产权证书。但是,在此要强调的是:
根据《实施细则》第105条的规定: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
这就意味着:房产证作废将以新证逐渐替代旧证的形式完成,法律没有规定所谓的“换证期限”,权利人无需在没有发生产权变更时自行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在以后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将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在换证之前,原来的房产证继续有效,因而网上流传的“房产证即将下岗”之说并不完全准确。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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