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房地产中介市场鱼龙混杂,也存在一些违法违规操作问题。主要包括,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的买卖签订不同交易价格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的行为;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并在居间服务过程中故意隐瞒交易房屋实体或权利上的瑕疵;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等服务,指定贷款机构等,造成买方因贷款支出造成的损失;部分不具备资质的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借用具备资质的房地产中介人员名义受理居间委托,提供居间服务不符合标准。
包括但不限于以上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房地产中介市场乱象丛生,各种因居间合同引发的诉讼层出不穷,其中以不具备资质中介人员借名参与居间中介活动尤为突出。
为坚决制止和查处以上违法违规行为,越秀法院建议: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要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诚信执业,为委托方提供保质保量的中介服务。加强房地产中介人员执业培训,对违法违规行为及委托人投诉现象进行自我检查及处理。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委托人需增强风险意识。在中介活动中,应要求中介人员提供服务资质证明,以免后续发生的“借名”提供服务现象的发生。其次对中介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委托人应积极向有关监管职能部门反映,积极参与对房地产中介市场的监督、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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