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
商品住房限购区域扩大为全市行政区域(不含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具体限购政策继续执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另外,进一步加大住房用地供应量,增加商品住房市场供应量。对已通过预售价格指导且具备预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须在10日内一次性申报预售许可,不得以分批、拆零等方式拖延入市时间;取得预售许可后,须在10日内将所有房源一次性对外公开销售,并在楼盘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房屋销控表,严禁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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