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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留下房产继子能继承吗?

字号+ 作者:lobtom 来源:未知 2018-09-24 05:33 我要评论( )

现实生活中,因为离异或配偶去世等原因,一些人选择重组家庭,形成新的夫妻、父母、子女关系,有时也有财产的结合。在这类家庭中,遗产该如何分配?今天的案例将为您解析相关问题。 肖某与王某于2009年再婚,双方之前各自均有过一段婚姻且都有孩子。婚后,双

  现实生活中,因为离异或配偶去世等原因,一些人选择重组家庭,形成新的夫妻、父母、子女关系,有时也有财产的结合。在这类家庭中,遗产该如何分配?今天的案例将为您解析相关问题。

  肖某与王某于2009年再婚,双方之前各自均有过一段婚姻且都有孩子。婚后,双方在广州购买了住房,女方肖某出资购房,男方王某则出资装修。

  2014年,王某因病身亡,由于继母肖某与王某的儿子即自己继子感情不和,王某过世后,继子想装修房子,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肖某指出,双方婚后所购房子是其出资,王某儿子没份。同时认为,自己还应该拥有王某与其前妻的另一套房产。为了防止继子进屋装修,肖某还换了锁。肖某与继子因这两套房产的问题纷争不断,双方因此而发生了各种矛盾。

  法院审理认为,肖某与王某婚后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王某没有立下遗嘱,应由肖某、王某儿子及肖某的孩子继承均等的份额。而王某与前妻的房子属于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其去世后应以全部产权份额作为遗产分割,该房屋王某儿子也有继承权,不应由肖某一人继承。

  女方林某与徐某于2011年8月再婚,双方各自均有过一段婚姻,女方没有孩子且有一处房产,男方有两个小孩及房产。2015年徐某因病身亡,徐某生前曾立下遗嘱,表示若徐某不幸意外身亡,名下的房产归林某。徐某因病死亡后,林某以此遗嘱主张取得房产的所有权。

  徐某的两个孩子认为自己才是房子的所有人,双方因此多次发生无法协调的矛盾而提起诉讼。法院依据徐某的因病身亡不等于意外身亡,判决徐某的遗嘱无效。若按照继承法,林某只能分得徐某五分之一的财产。

  法官表示,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再婚前取得的财产,同样适用上述规定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在夫妻一方死亡分割遗产时,需要区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确认继子女和继父母的继承份额。

  案例1中,肖某与王某于婚后购买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屋的一半产权属于肖某个人财产,另一半才属于王某可作为分割的遗产。如果王某没有立下遗嘱或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则按照法定继承的方法应由肖某、王某儿子及肖某的孩子(如果肖某孩子与王某形成抚养关系)继承均等的份额;王某与前妻的房子属于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其去世后应以全部产权份额作为遗产分割,同样适用法定继承的分割方式,因此该房屋王某儿子也有继承权,不应由肖某一人继承。

  对于案例2,《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虽然有徐某的遗嘱,但该遗嘱属于附条件生效的遗嘱,条件就是“意外身亡”。法院认定徐某的死亡不属于意外,因此该遗嘱不发生效力。该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予以分配继承份额,分别由林某、徐某两个小孩和徐某的父母继承,因此林某只能取得五分之一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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