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父亲去世后,李军整理父亲的遗物时,发现父亲生前,购买了一套房屋,但房屋却无法办理产权。
2010年,李军的父亲李华,在沙坪坝中梁镇茅山峡夏家湾社,购买了一套房屋。这套房屋面积94.1平方米,单价1566元/平方米。总价12万元,三通费5000元。李华通过转账的方式,将这笔款项,支付给了开发商。购买房屋时,他没有告知自己的子女。
“我和开发商联系时,发现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证。”李军说,他和奶奶作为继承人,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父亲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李军说,在合同上,明确写着,房屋产权证由甲方统一代为办理,甲方在房屋交付完毕后一年内,向相关部门统一办理房屋产权证。法庭上,开发商说,房屋买卖合同没有欺骗性,是真实有效的。
“我们的确收到了12.5万,房屋产权证办不了。”开发商说,当时村里承诺办产权证,土地属于中梁镇茅山峡村的集体土地。“公司现在没有钱退给他们,我们的方案就是,我们代他们把房子卖了,把钱还给他们。”公司说。
沙坪坝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出售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为集体土地,李军父亲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法院判决,李华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返还购房款12万,三通费5000元,并以12.5万为基数,从2010年3月至今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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