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爷子去世后留下一套住房,几个儿女和已去世的大儿子遗孀签订协议,由幺儿子付给二儿子1万元,房屋产权全部归幺儿子所有,其他人自愿放弃继承。但大儿子的女儿未在协议上签字。10多年过去了,幺儿子已去世,这套由其妻子和儿子占有的房屋面临拆迁升值,于是本已放弃继承的几名亲属对房子的权属提出了异议。昨(13)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这宗涉及遗产与债务、代位继承和协议效力问题的继承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杨先知老爷子2001年3月以5898.55元在顺庆区购买了一套“房改房”。2003年4月30日,杨老爷子去世了,他的儿女等人商量怎样分割这套房屋。他的大儿子杨永禄早年去世了,二儿子杨永福、幺儿子杨永寿和大女儿杨小娥、 二女儿杨小萌及杨永禄的遗孀李红彤5人于2003年5月9日签订协议,约定“杨先知所留下的二室一厅房屋一套,杨小娥、杨小萌、李红彤自愿放弃分割,由杨永寿、杨永福两兄弟分配:杨永寿一次性支付杨永福壹万元,该房屋产权全部归杨永寿所有,今后其他人无任何权利分割房产。”
在签订协议的第二天,杨永寿向杨永福支付了分割父亲房屋款。2004年10月13日,杨永寿去世,之后,那套房屋,一直由杨永寿的妻子江雪明、儿子杨天理占有,他们将房屋出租,收取租金。近来,因该房屋面临拆迁升值,面对利益,当初在协议上签字承诺放弃房子继承权的几位亲属对房屋的权属提出了异议。
2017年6月9日,江雪明、杨天理母子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杨天理父亲杨永寿的二哥杨永福、大哥杨永禄之女杨皓列为被告,将父亲的两个姐姐杨小娥、杨小萌及大嫂李红彤列为第三人,要求确认二原告对诉争房屋享有合法继承权。
顺庆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二原告江雪明、杨天理诉称:2003年5月9日,杨永寿与杨永福等人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由杨永寿给付杨永福1万元,诉争房屋所有权归杨永寿所有。随后杨永寿一直持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杨永寿去世后,留下房屋一套,二原告依法继承该遗产。现房屋因拆迁增值,在二原告与顺庆区相关部门办理拆迁事项时,受到被告阻挠。二原告提出诉讼请求: 确认杨永寿与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关于遗产处理协议合法有效,二原告依法平均分割该诉争房屋。
庭审中,被告杨永福辩称:开始几兄妹签订房屋继承协议是为了把房子卖了给杨永寿治病。另外,2001年5月14日,杨永寿向父亲杨先知借了2万元,借条一直持有。
被告杨皓辩称:我不知道签协议之事,也没在协议上签字,我不认可该协议,我享有继承权。
第三人杨小萌、李红彤辩称:当时签订协议是因为杨永寿生病需要治疗费,将房屋卖了为其治病,但协议签订不久杨永寿去世,协议缺乏继续执行的基础。协议对遗产分配不公平。
第三人杨永寿的大姐杨小娥住在绵阳,已年近七旬,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答辩。
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2003年5月9日,杨永寿与杨永福、杨小娥等人签订的关于分割诉争房产的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各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杨皓当时已成年,未在该协议书上签字,故该协议对杨皓不具有约束力,杨皓作为代位继承人,对该房屋享有继承权。
关于各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法院认为,案涉房屋所有权人杨先知,生前未留有遗嘱,各继承人对该房屋享有平等继承权,即4位儿女及孙女杨皓各享有该房屋1/5的份额。因协议约定杨永寿一次性支付杨永福1万元,作为房产分割,杨先知所留房屋产权全部归杨永寿所有,故杨永寿继承该房屋4/5的份额。
对于2001年5月14日,杨永寿向杨先知借款2万元,现借条由杨永福持有,原告江雪明与杨天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借款已经偿还,故2万元债权应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由法定继承人杨永寿、杨永福、杨小娥、杨小萌、杨皓平均享有,各继承4000元。因杨永寿已去世,二原告继承了杨永寿的财产,其债务也应由二原告承担偿还责任。
9月上旬,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诉争房屋由原告江雪明、杨天理各享有2/5的份额,被告杨皓享有1/5的份额;原告江雪明、杨天理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杨永福、杨皓、第三人杨小娥、杨小萌各支付4000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记者 何显飞)
律师雷震: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继承的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即只有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才可以成为代位人,并不受辈分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但被代位人的其他近亲属包括配偶不得代位继承。因此,本案中被继承人杨先知之子杨永禄先于杨先知去世,杨永禄之女杨皓成为代位继承人,而其妻李红彤则不能成为代位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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