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夫妻共育有一子二女,丈夫去世时,留下一纸遗书,把全部房产都给了儿子。
儿子贾某对自己父亲的遗嘱能不能落到实处却不大放心,怕与两个妹妹闹起纠纷而没有结果。遂手持父亲遗嘱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自己的母亲以及两个妹妹,要求按照自己父亲生前书写的遗嘱,继承其父所有的房屋的份额。
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从维护家庭和睦的理念出发,首先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母亲及两个女儿均认可遗书系死者在神志清醒的情况下亲笔书写。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依法判令由原告依照其父的遗嘱,继承其父亲享有的房屋份额。法庭判决后,母亲两个女儿对法院判决没有异议。
审理案件的法官却并没有单纯办案而办案,向兄妹三人提出了母亲的赡养问题,要求姊妹仨都要旅行赡养老人的义务。儿子向法庭及母亲表示,农村都有“养儿防老”的说法,自己作为家中的独子,之后一定会一如既往承担起赡养照顾自己母亲的责任,不会因为获得了房屋的继承权就对自己母亲不管不顾。
在此基础上,法官也在座各方阐明了法律的规定,姊妹仨作为母亲的婚生子女,根据法律规定负有赡养的义务,不管力量大小,三人均应当承担起赡养义务,确保母亲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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