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银行贷款越来越紧了,贷款收紧的结果,一个比较可能的情况是购房者贷款直接被拒贷。首付交了,合同签了,结果银行不放款了,这种情况购房者该怎么办?能够无损解除合同吗?首付款能够全额退回来吗?答案是肯定的!
8月3日,吉安郭先生投诉称,2017年11月份,他在吉安上江界购买了一个商铺,付了首付,开发商指定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然而过了9个月时间,贷款一直没有办理下来,每次跟吉安上江界沟通,都说要等,具体什么情况也不告知。郭先生觉得一等再等,实在无法接受。
郭先生称,当时购买店铺,签订购房协议之后,又签了一个银行贷款协议,吉安上江界的工作人员表示只要等待银行放款,没想到这一等就是九个月时间。现在还是让他等,给人感觉就是遥遥无期的等待。郭先生说,因为无法贷款,他想要回首付款,但卖方却称是其违约在先,需要支付违约金,对此他不能接受,毕竟不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目前的这种情况。
对此,吉安上江界销售顾问翁女士表示,贷款办理不下来,不是开发商的问题,是银行额度不够;业主要么选择等,要么赔付违约金退房。节目还对接了吉安上江界的销售经理王经理,王经理表示办理贷款还是要等,无法给具体时间,但可以向领导申请,业主退房不收取违约金。
8月14日,郭先生向记者反馈,通过记者多次对接,事情终于有了一个处理结果,吉安上江界同意退房,并无条件退还了首付。郭先生表示,这个事情拖了一年多,一等再等,贷款就是办理不下来,退房还要他支付违约金,要不是节目的介入,他的问题也没办法解决,为此特别感谢节目组的帮忙!
银行按揭贷款买房是目前商品房买卖最主要的交易方式,但是由于买方个人因素的影响,并不是每一次的贷款都能够顺利放贷。所以买方一旦决定购房,必须得综合分析个人情况,比如个人信用,个人实际经济情况,长远还款能力等等,规避在买房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意外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虽说法律有规定,因第三方原因造成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通过诉讼依法可要回缴纳的首付款,但是一旦诉讼费时、费力。”建议市民在购房前最好先行了解相应的银行贷款政策,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
提醒市民,如果购买首套房,需向开发商指定的贷款银行了解相应贷款政策,看自己是否符合该银行的贷款条件,在确定能够成功办理贷款的情况下,再与开发商签订相应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购买二套房则需了解相应银行的贷款比例及放款事项,看自己是否有能力承担首付费用,以免签了合同不能履行;同时,如果之前已经在银行进行过贷款,则要查询自己的信用记录、还款记录,以免有不好的记录影响到下次贷款。
如果你的房贷办不下来是开发商造成的(比如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不具备使用条件的现房),那么你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款、定金以及损失的利息。
如果是因你提供的资料不完整或不真实,亦或是个人信用有“污点”导致房贷无法办理,也可以申请退房,但这时你需要支付开发商一定的违约金。
如果是因房贷政策发生了变化导致你的房贷无法办理,你可以与开发商协商退房,并要求其退还首付款,若协商不成购房合同上又没有作明确的规定,你可以起诉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款、定金。
无论哪种原因使得贷款办不下来,购房首付都是可以退的,区别仅在于购房者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如果是银行原因,比如额度紧张无法放款,那么购房者可以和卖家协商解除购房合同,并且不必承担违约责任,卖家应该无条件退还购房首付。如果是因为购房者自身原因,比如征信记录有污点或者还款能力不够而影响贷款审批,首先应该尽量解决,如找担保公司担保或者延长还款期限等。如果仍无法解决,那只能解除购房合同了。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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