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全国连锁房产中介青岛公司以银行需要评估公司出具房产评估报告为由,代评估公司向购买二手房办理银行贷款的消费者收取评估费,构成了商业贿赂行为,被山东省青岛市工商局处罚。
据介绍,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该房产中介确定山东某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估公司)为其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业务的合作单位,双方约定由房产中介利用掌握的客户资源为评估公司招揽二手房贷款评估业务。
工商执法人员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具体操作流程是先由房产中介按照不超过房产评估价值0.2%的标准向消费者收取评估费,并开具代收款收据,对要求提供发票的消费者由评估公司按照消费者支付的评估费用开具发票。房产中介再按照每出具一份房产评估报告200元的标准与评估公司结算,剩余的评估费作为其业务收入据为己有。至案发,该房产中介共发生出具二手房贷款评估报告业务212笔,代收消费者评估费494184元,扣除税费和支付给评估公司的费用38160元,剩余评估费收入即违法所得是430080.59元。
青岛市工商局表示,该房产中介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已构成商业贿赂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青岛市工商局给予该房产中介机构罚款1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30080.59元,共计610080.59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表示,该房产中介主动向评估公司索取贿赂,利用房产交易过程的信息不对称,传递误导性的房产评估信息,影响了消费者的理性判断,并将大部分的评估费落入自己的腰包,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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